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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消防設備規定

防災相關知識 - 2011/8/22

設置標準依餐廳規模與所在樓層而有所不同

 

一、位於建築物地上層之餐廳須設置之器材

 

1.滅火器:餐廳須設置滅火器且步行距離超不可超過20公尺。

2.緊急照明燈:餐廳須設置緊急照明燈。

3.標示設備:餐廳須設置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4.室內消防栓:

  • 1-5任一樓樓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者。

  • 6樓以上任一樓樓面積大於150平方公尺者。

 

5.自動撒水設備:

  • 10樓以下任一樓面積大於1500平方公尺者。

  • 11樓以上即須設自動撒水設備(若已設有效之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設備則可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甲類或餐廳使用場所之總樓地板大於3000平方公尺中之甲類使用樓層即須設自動撒水設備。

上述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若已設有效之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設備則可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6.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1-10樓任一樓樓面積大於300平方公尺。

  • 11樓以上建物須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7.手動報警設備:3樓以上建築物任一樓層面積大於200平方公尺。

8.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須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9.緊急廣播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即須設緊急廣播設備。

10.避難器具:2-10樓任一樓應設置緩降機或避難橋或救助袋或滑台等避難設備。

11.連結送水管:

  • 5或6樓總樓層面積大於6000平方公尺須設連結送水管設備。

  • 7樓以上建築物須設連結送水管設備。

 

12.消防專用蓄水池設備:建築物基地面積大於20000平方公尺且任一樓面積大於1500平方公尺者即須設消防專用蓄水池設備。

13.排煙設備:

  • 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之餐廳或甲類場所。

  •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升降機間須設消防排煙設備。

  • 樓地板大於100平方公尺之任一房間防火區劃內,其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樓地板面積百分之2者,須設消防排煙設備。

 

14.緊急電源插座:建築物總樓層11樓以上之各樓層,須設緊急電源插座設備。

15.簡易自動滅火裝置:餐廳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須設簡易自動滅火裝置。

16.室外消防栓:

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若設有有效之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位於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之餐廳須設置之器材

 

1.滅火器:餐廳須設置滅火器且步行距離超不可超過20公尺。

2.緊急照明燈:餐廳須設置緊急照明燈。

3.標示設備:餐廳須設置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4.室內消防栓:任一樓樓面積大於150平方公尺須室內消防栓。(若已設有效之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室外消防栓設備則可免設室內消防栓)。

5.自動撒水設備: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須自動撒水設備。

上述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若已設有效之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設備則可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6.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任一樓樓面積大於300平方公尺

7.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須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大於500平方公尺者。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甲類或餐廳使用場所之地下層總樓地板大於1000平方公尺中之甲類使用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者。

 

8.緊急廣播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即須設緊急廣播設備

9.避難器具:地下層任一樓應設置避難梯設備。但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同意,無逃生障礙者不在此限。

10.連結送水管:地下建築物總樓層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者,須設連結送水管設備。

11.消防專用蓄水池設備:建築物基地面積大於20000平方公尺且任一樓面積大於1500平方公尺者即須設消防專用蓄水池設備。

12.排煙設備:

  • 地下層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之餐廳或甲類場所。

  •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升降機間須設消防排煙設備。

  • 樓地板大於100平方公尺之任一房間防火區劃內,其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樓地板面積百分之2者,須設消防排煙設備。

  • 無開口樓層樓地板大於1000平方公尺者,須設消防排煙設備。

13.緊急電源插座:

  • 建築物總樓層11樓以上之各樓層,須設緊急電源插座設備。

  • 地下建築物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之場所。

  •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升降機間。

14.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

  • 樓高100公尺以上建築物地下層

  • 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之場所。

15.簡易自動滅火裝置:餐廳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須設簡易自動滅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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